百年修得同船渡,千年修得共枕眠。你我能携手走入婚姻殿堂,那是缘分啊!既然结为夫妻就要相互理解、相互支持、患难与共。然而,随着社会进步步伐的不断加快,我国的离婚率也在逐年上升,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,从1987年到2017年离婚率由0.55%上涨至3.2%。较高的离婚率不利于家庭稳定,也不利于社会稳定。我国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考虑,应该给这些头脑发热的男女泼泼冷水,让他们冷静一下了。
“冷静期”设置的初探
大家都知道,离婚有两种方式,一是登记离婚,二是诉讼离婚。双方协商一致的,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。协商不成的,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。
1、诉讼离婚中的“冷静期”设置。
“离婚冷静期”,在我国有些地方的法院早已进行试用。2018年7月18日,最高法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(试行)》第40条,亦对离婚冷静期作出相应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经双方当事人同意,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。在冷静期内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、家事调查、心理疏导等工作。冷静期结束,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。”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,各地法院也相应拿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案。
《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》第二十八条 【情绪约束冷静期】 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,不能理性表达意见,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,可以决定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。 人民法院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,期限结束后,应当继续开庭审理。 人民法院在情绪约束冷静期内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劝导,或者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。 第二十九条 【情感修复冷静期】 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,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,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,可以决定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。 人民法院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。期限结束后,经双方当事人同意,人民法院可以接续进行调解。
2、登记离婚程序的“冷静期”还需要探索。
在诉讼离婚中,从当事人决定离婚到请律师起诉、开庭、判决,少则几个月,多则年余,这无形之中就给当事人设置了“冷静期”。而在登记离婚中,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,领离婚证就是分分钟的事。离婚之前的调解,变成可有可无的虚设。因为离婚的人多,工作人员忙得连象征性的调解也免了。在之前,双方离婚是需要到村委会开具介绍信的,如今年青人在双方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可以把离婚办了。其实,在登记离婚中设置“冷静期”显得更有必要。
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就打算设置“离婚冷静期”: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。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对“离婚冷静期”设置的争议:
1、有人认为,“离婚冷静期”的设置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。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,男女双方是否结婚、离婚,那是他们双方的事情,属于民事行为,属于家庭纠纷,法律不应该过多的干涉。特别是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又协商一致,本可分分钟解决的问题,却要拖上一个月才行。
2、有人认为,“离婚冷静期”在一定程度上能挽回婚姻。既然双方能够走入婚姻殿堂,都是一定的感情基础。离婚都是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矛盾引起的,这些矛盾又多是可以调解的,其中不乏一时冲动的。如婚姻头号“杀手”婚外情,一方出轨另一方就要反思自己,在生活中是否忽视了对方,自己是否存在过错,离婚你还能再找个“原装”?如果有家庭婚姻师介入,挽回婚姻不是不可能。所以,设置冷静期也很有必要,给当事人更充分的考虑时间。
结束语:
大家认为有设置离婚“冷静期”的必要吗?你们认为引起离婚的矛盾是否调解?你身边有领取离婚证后悔的吗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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