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视频的火爆,也让当年人尽皆知的郭利案再一次回到了人们的视野。我们先来简单看看案件过程:
2008年9月,部分批次雅士利奶粉被认定含三聚氰胺。因女儿曾食用过该品牌奶粉,郭利带其到医院检查,结果显示: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。之后,他将家中剩下和新购买的部分奶粉送检,检出两个批次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较正常超出200倍。他一岁多的女儿也因此患上严重肾结石。另外,据媒体报道,此事件波及婴幼儿近三十万人。
2009年6月13日,雅士利公司和郭利达成和解协议,补偿40万元,郭利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
2009年6月25日,郭利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。雅士利公司认为是敲诈勒索遂报案,郭利被抓获。
2010年1月,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,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。此后,潮州中院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。
因为郭利服刑期间拒不认罪,所以无法减刑。直到2014年刑满释放。郭利还坚持继续申诉。
2015年3月,广东高院对案件作出再审决定,认为“原判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,并同时决定提审。
2017年4月7日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郭利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,再审改判郭利无罪。
至此,距2008年已经过去了近十年。而十年前,他有一份令人羡慕的职业,在08年就有百万年薪,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。十年后,他宣布无罪,可是妻子已经选择与他离婚,女儿跟他形同陌路。没有收入的他只能跟父母住在一起,靠低保度日。
法院当初判处郭利敲诈勒索的依据是,他的索赔超出了食品安全类赔偿最高10倍的规定标准。也就是说他一岁女儿的女儿喝毒奶粉患上严重肾结石,索赔只能陪医药费和最高奶粉价值的10倍。
我们设身处地的想一想,如果我们作为郭利,无论是谁,这种条件都是绝不可能接受的。
有人说,当初已经赔了他40万,他还要求300万,就该定敲诈。我想说,不要拿圣人的标准去要求任何人,因为受伤害的是他自己的女儿和自己的家庭,把说这种话的人放在那种情况下,也会做出同样的决定。况且,一个年入百万的人,赔偿40万或者300万,你会认为他是为了钱吗?你就算同意,其他30万受害婴儿的父母或许也不会同意。郭利说:“孩子受了伤害,赔偿天经地义”。
再退一万步讲,他的权利请求是道德上所认可的,这种行为属于违法排除事由,不构成敲诈勒索罪。结果是不如人意的,但是他的选择绝不能容人诋毁。
私人权利不是法律所赋予的,只要法律没有禁止,就是民众的权利之所在。相反,公共权力才是法律所赋予的,只要法律没有授权,公共权力就不能轻举妄动。但有不少执法者完全弄反了——对于私权,法无允许不可为;对于公权,法无禁止即可为。
郭利对推动我国法制的完善也有着重要作用,如一条从2018年开始实施的规定:“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,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”。正是郭利案起到了推动作用。
郭利:“一开始维权就是为了女儿,被捕之后的上诉更多是为了自己,但终究还是为了证明清白后可以重新回到女儿的身边。”
2018年7月31日,郭利发出一封致雅士利的公开信,郭利再度向雅士利发起索赔,这次的金额是4000万美元。多吗?这就要看他的家庭,他的女儿,几十万受害婴儿的了。
重提冤案不是为了再一次的愤怒,我们看到了司法的完善,看到了社会态度的进步,我们从中得到更多的思想价值。最后,我想向郭利十多年的坚持致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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